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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000000-02-2015-096871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8-07-11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11

  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和《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拨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每年资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实行指标管理,年度项目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统筹安排。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突出公益性; 

  2.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着力推进特色营造、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一)成立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区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以及区财政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部门领导组成,组长由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文体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认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一)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系统等单位,其他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和团体。资助范围包括: 

  1.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区性学术会议等; 

  2.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3.全区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开展的特色文化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要文化活动和重要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4.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要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等;  

  5.区内外重要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盐田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 

  6.重要体育活动:主要指公益性质的大型体育赛事和特色体育活动; 

  7.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训; 

  8.公益性博物馆的文物征集收藏; 

  9.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特殊需要。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3.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4.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5.由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费、法律和审计等中介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四)资助方式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各项目具体资助方式及额度由领导小组和专家经评审论证后提出。 

  (五)特别重要项目需突破本制度限制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按照个案处理,一事一议。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 

  (一)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同时编制年度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4.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审核意见; 

  5. 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7.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8.区财政部门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由各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资金总额的15% 

  (三)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4.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复核意见; 

  5.单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7.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书》; 

  8. 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指标,由各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公示的途径为我区的主要报刊、网站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经查实异议成立,即调整或取消对申请项目的资助。 

  五、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计划过程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当年度《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责任书》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及结项报告。 

  项目结束或因故中止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退回财政。 

  六、监督和检查 

  (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或个人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工作。 

  (四)对违反本制度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组织和团体,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五)对于本资金管理、评审、审批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盐文化体育事业专项资操作 

  

附件: 

  深圳市盐文化体育事业专项资操作 

  一、根据《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者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的身份证。 

  (三)所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介绍资料、所需证明材料。 

  (四)申请方未向区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资助的声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详见《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三、受理审批程序 

  (一)年度计划项目 

  1.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公布《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确定受理申请时间。 

  2.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负责下属各科室及各单位、区属各职能部门、区级新闻媒体、文化及新闻出版类企业、社会民办文化体育团体、社科研究机构等项目初审;区文联负责各直属及挂靠协会、社会其他文化类协会的项目初审;各街道办负责街道一级组织、协会、团体的初审。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并据此编制年度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4.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5.领导小组会议对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议。 

  6.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7.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区政府在线网站、盐田网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8.获批准的资助申请者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的形式、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9. 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指标,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临时项目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初审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3.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复核意见; 

  4.单项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5.审批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区政府在线网站、盐田网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6.获批准的资助申请者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深圳市盐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的形式、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7. 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指标,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的聘请和组织工作。专家为申请项目相应领域的区内外权威性专业人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 

  五、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责任书》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应按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有关财务报表以及结项报告;自觉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将检查审计结果作为资助项目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七、本操作规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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